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0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郝帅)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2024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进一步为网络竞争明确行为规范,划清底线规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尘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正常运行案
案情介绍:北京尘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自主开发出一款私域流量聚合管理软件系统,预装于定制手机中销售,借助腾讯微信平台为客户提供销售管理服务。该软件系统通过破解和读取微信核心数据库,监控微信聊天记录,自动上传微信聊天消息、通讯录好友数据,控制微信自动批量添加好友等,帮助客户推送营销信息。批量营销信息充斥微信平台,加重了微信的运营负担,妨碍了微信作为网络个人社交应用产品的正常运营,损害了其他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影响用户对微信的使用评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当今时代,移动社交平台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愈发紧密,注意力经济成为市场风向,流量经营已然成为网络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经营者利用移动社交平台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其营销方式应当合法依规。本案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其他经营者经济损失,破坏了网络市场正常秩序,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查处有力警示广大经营者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应用技术开展市场竞争,避免触及法律底线。
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驰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情介绍:驰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威士忌产品,当事人发布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威士忌产品测评的视频。在测评视频中,当事人员工在品尝了上述产品后,作出夸张痛苦表情,随后将酒吐进了摆放在一旁的痰盂中。其主播评价说该款威士忌产品有“老袜子味,很臭”“酒头酒尾都没去,所以是这个味道”等。视频转发量达191次,点赞量为2457次,播放量为26.7万次。经查,当事人在测评上述威士忌产品前未对其生产工艺、制作流程以及生产设备等进行过考察和确认,其评价并无事实依据。上述产品测评视频对其他经营者的威士忌产品具有明显丑化和贬低意味,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互联网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营销市场和发展空间,但网络营销要合法合规,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依法受到保护。本案警示借助互联网开展营销的经营者,在对自身产品进行宣传的时候,应当严格防范通过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贬低对手,意图抬高自身产品价值的行为。
三、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案情介绍:宁波鄞州艺星时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为一家专业从事口腔和医美的整形机构。为拓展业务,进行消费引流,当事人长期在搜索网站进行口腔和医美服务的推广。为了争夺流量,当事人通过购买关键词的方式,在搜索网站后台将大量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口腔、美容医院名称作为关键词使用,形成包含竞品机构名称的标题链接,例如“宁波某某口腔医院—进口种植牙—1580元每颗”“宁波某某整形医院—[全国品牌连锁][宁波正规整形医院]”等。当消费者通过搜索网站输入相对应的关键词后,会优先展示上述包含竞品机构名称的标题链接,而点击该链接后,进入的却是当事人的广告链接网站和客服对话页面,使消费者误认为所点击的当事人广告链接与所搜索的竞品机构存在特定联系,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关键词搜索是消费者在海量网络信息中查询所需信息的重要方式。关键词推广服务是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营销推广服务。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当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且搜索结果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时,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自身知名度的同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蹭流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时刻注意竞争行为的底线边界,在合法的轨道上创新发展、行稳致远。
四、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玄武区巴克台球俱乐部商业诋毁案
案情介绍:南京市玄武区巴克台球俱乐部(下称当事人)与竞争对手相隔200米,经营范围同为台球活动。当事人联系刁某,要求刁某招揽点评人员与其一起在竞争对手的美团商铺评论区捏造、发布虚假信息,以打击竞争对手。之后,刁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招揽人员做点评人。点评人在美团平台购买竞争对手商铺消费券,去店里验券消费、拍照之后在评论区发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经营的虚假信息和评论。通过上述方式,涉案点评人在当事人竞争对手美团商铺下共编造了8条恶意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如“杆上没皮头,而且球都碎了,杆子手感也不行”“球上面有很多瑕疵体验感不是很好”“一般吧, 总体来说不是很好”等,当事人花费金额共560元。在执法人员要求和当事人配合下,涉案点评人删除了相关虚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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